申报条件 初级建(构)筑物消防员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 (1)经建(构)筑物初级消防员正规职业培训,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。 (2)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1年以上。 中级建(构)筑物消防员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 (1)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,经建(构)筑物中级消防员正规职业培训,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。 (2)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。 (3)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。 (4)取得经劳动和社会**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(专业)毕业证书。 高级建(构)筑物消防员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 (1)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,经建(构)筑物高级消防员正规职业培训,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。 (2)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。 (3)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和社会**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(专业)毕业证书。 (4)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。 建(构)筑物消防技师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 (1)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,经建(构)筑物消防技师正规职业培训,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。 (2)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。 (3)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(专业)毕业生和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生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。 建(构)筑物消防高级技师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 (1)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,经建(构)筑物高级消防技师正规职业培训,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。 (2)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。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。 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,技能操作考核采用建筑消防设施实际操作、功能测试等方式。 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,成绩皆达到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。 建(构)筑物消防技师、建(构)筑物消防高级技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。